(2017)冀1127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杨建国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陈风东,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杜桥镇陈后村。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北路1号16号楼1单元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风东与被执行人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靳志良银行存款14274.73,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4158.82元,结算执行费115.91元,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执行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恢70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