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池市晟顺贸易有限公司与巴马好味口饮食店、莫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晟顺贸易有限公司,巴马好味口饮食店,莫志敏,李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742号原告:河池市晟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大道东城国际花园4号楼1层01商铺。法定代表人:甘惠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行,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荣,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巴马好味口饮食店,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号。经营者:莫志敏。被告:莫志敏,男,壮族,1976年10月21日生,户籍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李荣林,男,壮族,1979年9月9日生,户籍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河池市晟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巴马好味口饮食店、莫志敏、李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晟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