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535号原告王国占,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张新朋,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5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