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宜都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龙,袁春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761号申请人:宜都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叶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金龙,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宜都市。被申请人:袁春慧,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宜都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龙、袁春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都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金龙、袁春慧的银行存款54403.34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金龙、袁春慧的银行存款54403.34元,期限为一年(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