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杨大龙、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杨大龙,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99号。负责人:王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64年6月14日日生,汉族,该公司科员,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大龙,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乌兰浩特市。被告: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26号2门1楼105—2室。负责人:崔鹏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杨大龙、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00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