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海、陈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陈加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委托代理人丁国荣,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金霞,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系原告张海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亮,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上诉人张海、陈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未通知上诉人陈加亮的代理人参加��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海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