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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海、陈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陈加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委托代理人丁国荣,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金霞,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系原告张海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亮,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上诉人张海、陈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未通知上诉人陈加亮的代理人参加��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海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