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珍可与谢坤、谢成松、陈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辖终9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坤,谢成松,陈金华,徐珍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坤,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成松,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华,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珍可,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仪,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9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谢坤的法定监护人即其上诉人谢成松、陈金华经常居住地是其籍贯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本案应由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源路,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