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3民初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忠,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第1325号原告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烈士陵园中房大街临街房自西向东(3-4)间楼上楼下4间。法定代表人万洪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忠,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家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