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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捷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云南捷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578号起诉人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工业园区上蒜基地法定代表人:唐康起诉人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云南捷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云南民用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3867.6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第三人在未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前述支付义务;3、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实,该案系在对保山市隆阳区利用工程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该建设施工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证实,该工程地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该工程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承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