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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大才与齐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才,齐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37号原告:朱大才,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齐保印,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原告朱大才诉被告齐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齐保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齐保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大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