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克泉与李新建、范俊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泉,李新建,范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688-1号申请执行人:陈克泉,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李新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范俊强,又名范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陈克泉与李新建、范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海审判员 王全印审判员 侯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