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剑峰、全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剑峰,全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江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郭剑峰,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全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石沛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江寨君,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郭剑峰与被执行人全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汪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02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执行被申请人20330元,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453号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