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美清与柯兆美、柯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兆美,柯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383号被执行人:柯兆美,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柯丽英,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吴美清与被执行人柯兆美、柯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兆美、柯丽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柯兆美、柯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