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美平与张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382号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蒋美平与被执行人张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2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春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