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春静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829号被执行人:王春静,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7)辽02刑终1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王春静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534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