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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勋海、周列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勋海,周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雷勋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周列聪,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雷勋海与周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4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