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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治明与被执行人杨运甫、刘为水、王新华、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公司、河北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治明,杨运甫,刘为水,王新华,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伟诚放低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96号申请人乔治明,男,汉族,山西运城绛县。被执行人杨运甫,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被执行人刘为水,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王新华,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被执行人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为水。被执行人河北伟诚放低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为水。本院在执行乔治明与被执行人杨运甫、刘为水、王新华、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公司、河北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杨锋申请我院对(2015)绛商初字第54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