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宝国与天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国,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国,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黄树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