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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宝国与天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国,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国,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黄树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