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茂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茂金,解清兰,献县徐村机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东段。被执行人:张茂金,男,1975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解清兰,女,1971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徐村机械铸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尚庄镇徐村。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茂金、徐刚、解清兰、献县四海建筑器材厂、献县徐村机械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2、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3、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4、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5、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6、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7、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140000及借款全部利息;8、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执借款还清为止;9、如被执行人张茂金未按上述八项条款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剩余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徐刚、解清兰、献县四海建筑器材厂、献县徐村机械铸造厂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5291元、保全费3938元由被执行人张茂金承担,执行费2000元,由五被执行人承担。2016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6)冀0929执327号之三号裁定书,裁定张茂金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冀J×××××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价104616元,抵偿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刚、献县四海建筑器材厂与2016年9月15日前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0元,履行后该案剩余的全部债务由被执行人张茂金、解清兰、献县徐村机械铸造厂承担,被执行人徐刚、献县四海建筑器材厂不再承担(2015)献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张茂金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