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存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1号申请执行张存天,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居民区***号。被执行人贺乃平,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浩洼中沟右侧半山平房内。张存天申请执行贺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642.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存天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