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田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田富,男,佤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田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田富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