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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小栓、于美丽与被执行人王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栓,于美丽,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郭小栓,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美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平,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栓、于美丽与被执行人王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