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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仁权、邹建等与罗阳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仁权,邹建,罗阳勇,邱万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4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韦仁权。原告:邹建。被告:罗阳勇。被告:邱万成。原告韦仁权、邹建与被告罗阳勇、邱万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代理审判员  李茂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泓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