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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才,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才,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春才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的(2015)高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