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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3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王汝迁、马加坤、马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王某某,马某某一,马某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218230829M。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6日,壮族,农民,住西畴县莲花塘乡。被执行人马某某一,男,生于1979年2月21日,壮族,农民,住西畴县莲花塘乡。被执行人马某某二,男,生于1984年2月10日,壮族,农民,住西畴县莲花塘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一、马某某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一、马某某二自行将款6146.35元交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用于清偿(2016)云2623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一、马某某二无财产可供执行,顺延利息不在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