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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陈光伟、陶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陈光伟,陶小华,汪武,余仕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9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75876916M(1-1)。法定代表人:陈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亮,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峰,该行职工。被告:陈光伟,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陶小华(陈光伟妻子),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汪武,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仕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以下简称金寨邮储银行)与被告陈光伟、陶小华、汪武、余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峰,被告陈光伟、陶小华、汪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仕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寨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21935.3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此后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金寨邮储银行与陈光伟、陶小华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了授信额度、期限,并对逾期罚息作了加收30%的约定。同日,金寨邮储银行又与汪武、陈光伟、余仕成三人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2月5日,陈光伟向金寨邮储银行申请借款1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至2017年4月5日,陈光伟尚欠本金20533.51元及利息1398.85元。陈光伟、陶小华、汪武辩称,陶小华不承担责任。余仕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日,金寨邮储银行与陈光伟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为15万元,额度存续期间至2018年2月2日。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陈光伟在借款人处签字,陶小华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同日,金寨邮储银行与陈光伟、汪武、余仕成及三人的配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在2018年2月2日之前可以向金寨邮储银行申请借款,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在相应借款本金余额、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2月5日,陈光伟借款15万元,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年利率为14.58%。截止2017年4月5日,陈光伟拖欠借款本金20533.51元、利息1398.85元。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借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光伟使用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汪武、余仕成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陶小华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签字,借款行为也在陈光伟、陶小华夫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光伟、陶小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所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本金20533.51元及该笔借款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5日利息为1398.85元。自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8.954%计算)。二、被告汪武、余仕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被告陈光伟、陶小华、汪武、余仕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超附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交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县支行案款账户: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诉讼费账户: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