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案予以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以自动履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