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宋继昌与杨树新、孟庆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昌,杨树新,孟庆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2816号原告宋继昌,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杨树新,男,蒙古族,1967年3月21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被告孟庆东,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昌诉被告杨树新、孟庆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