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志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李志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02执2号申请执行人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互助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业,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申请执行人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业银行存款、工商、土地、不动产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志业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在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8号1号楼3单元3078室拥有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48.66平方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进行了抵押,抵押期限为2014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志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李志业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李志业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50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跃安审判员吕山审判员林志勇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仲君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