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11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1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兴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磊,男。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1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磊名下的银行存款3637.2元,期限一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磊名下的银行存款3637.2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