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郎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郎飞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761号原告:王庆华,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郎飞超,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王庆华与被告郎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庆华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