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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嘉通铜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嘉通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347号原告:天长市嘉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镇民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975972621(1-1)。法定代表人:陈万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0996652K。法定代表人:王福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长市嘉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铜业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通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通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7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漆包线产品生产、销售,被告常在原告处购货,刚开始时货款时结时清,后来经常赊购。2016年4月11日双方结算,被告累欠原告货款1778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福有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仅给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147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金福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条、营业执照信息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通过结账,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欠付货款的事实,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嘉通铜业有限公司货款14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被告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海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