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荣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550号自诉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1-1)。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中,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人李荣杰,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李荣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君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晓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