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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正颜与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颜,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蔡正颜,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嫩江楼3单元10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素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6,874.25元,执行费1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27.2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