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志浩与刘晓光、付小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浩,刘晓光,付小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彭志浩,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晓光,男,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梁北镇。被执行人付小孬,男,生于1988年9月10日,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志浩申请执行刘晓光、付小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光、付小孬的银行存款221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光、付小孬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1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