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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黎书荣与郭四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书荣,郭四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4848号原告:黎书荣,女,194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郭四海,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原告黎书荣诉被告郭四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炎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书荣被告郭四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书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全部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2、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东辛街X号的房产以57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被告,被告也将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现为明确房屋权属,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四海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均认可房屋买卖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宅基地使用证、置房契约、置建房宅基地契约、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收条、户口本。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2004年4月1日黎树海将涉诉房屋卖给了吴凤丹,2011年5月10日吴凤丹将涉诉房屋卖给了郭四海,郭四海于2017年3月20日将涉诉房屋卖给了黎书荣。协议签订时黎书荣系本村村民,该协议系黎书荣与郭四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履行完毕,应属有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黎书荣与被告郭四海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炎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