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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边永彬与边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永彬,边凤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4009号原告:边永彬,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边凤有,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边永彬与被告边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边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凤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永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熟人关系,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2017年5月份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边凤有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熟人关系,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2017年5月份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边凤有向原告边永彬借款6万元,并承诺2017年5月份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返还,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边凤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边永彬借款六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边凤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