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子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子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273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务。被告:王子澄,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4780元,利息460.08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利息按每年15%),共计5240.08元;2、判令被告支付客户服务费276.0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被告在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68号百脑汇9FA041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同时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被告向原告有合作关系的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财公司)上的注册投资用户申请《个人借款申请表》中列明的一笔借款4780元用于购买苹果6S手机,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2月18日,共12期,按月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597元。当天,被告收到了所购买的商品,但未偿还任何一笔借款,也未支付应当每期偿还的服务费。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代被告向出借人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5240.08元。被告王子澄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被告签署《个人借款申请表》并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原告(“客户服务供应商”)与挖财平台建立有合作关系,负责审核并向挖财平台推荐借款人,借款人(被告)拟通过客户服务供应商及挖财平台的注册投资用户(“出借人”)申请一笔《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申请表”与“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统称为“本合同”)中所列明的借款,用于从个人借款申请表上所列的商家处购买个人借款申请表上所列的货物或服务(统称为“商品”),即苹果6S、16g金色手机一部,并且由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与该借款相关的客户服务。该商品总价6080元,首付1300元,借款总额4780元,分12期归还,每月还597元,每月还款为18日,首次为2016年3月18日。收款人为挖财公司。双方确认借款本金指以个人借款申请表所列“商品借款金额”及客户服务供应商根据约定一次性收取的借款管理费之和,该借款本金不含借款人向商家自行支付的金额(即个人借款申请表所列的“首付金额”)。具体的借款金额以借款人授权客户服务供应商或挖财平台在挖财平台上确认的借款金额为准。每月还款金额其中包括应支付予出借人的本金、利息及应支付予客户服务供应商的客户服务费和相应的保险手续费。本借款应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就本合同,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服务:(1)分期服务咨询;(2)咨询、销售及服务点维护;(3)客户咨询服务;(4)个人信息及联系/通讯信息更改管理;(5)客户纸质文档管理和调阅服务;(6)客户合同付清证明文件服务;(7)客户还款渠道维护服务;(8)客户还款信息查询服务;(9)还款结算与错误还款后续跟进服务;(10)溢缴款处理。就上述服务,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收取“客户服务费”,收款方式为借款期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若借款人在某一笔期款的还款到期日90天之后仍未完全偿还该笔期款,则本合同将提前终止,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全部款项。同时,被告给原告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当天,被告领取了购买的手机,并在商品交付确认书上签字。之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该笔借款被出借人通过挖财公司平台宣告提前到期。2016年10月9日,原告代被告向挖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80元、利息460.08元。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客户服务费276.05元,系以本金4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6年2月18日起算至2016年10月9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借款后已领取了货物,原告也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付款。现被告逾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原告为其代偿了借款本息,致使原告的利益受损,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付的借款本金4780元、利息460.08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收取客户服务费,虽未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但结合本案事实,原告要求收取客户服务费276.0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子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80元、利息460.08元,合计5240.08元。二、被告王子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费27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子澄负担(此款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王子澄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