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德祥与张志军、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祥,张志军,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8号申请人郭德祥。被执行人张志军;被执行人王娟。本院在执行郭德祥与张志军、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