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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德祥与张志军、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祥,张志军,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8号申请人郭德祥。被执行人张志军;被执行人王娟。本院在执行郭德祥与张志军、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