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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安振祥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756号被执行人:安振祥,男,195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本院依据(2014)大刑二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安振祥罚金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3756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年五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