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雪莉、赵素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莉,赵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134号申请执行人:赵雪莉,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素仙,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莉与被执行人赵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素仙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及房产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赵素仙至今尚欠担保款本息2034496.1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11538元、执行费227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