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昌林与沐俊稳、福建南丁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林,沐俊稳,福建南丁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279号原告:赵昌林,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沐俊稳,男,1975年10月19日,汉族,住庐江县,被告:福建南丁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开源中路1号。负责人:肖玉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岭,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林与被告沐俊稳、福建南丁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赵昌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赵昌林负担。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成云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