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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244号原告:张某某,女,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程某某,男,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