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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景为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为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为莉,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为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为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景为莉疲劳驾驶吉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滑县长虹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长虹大道与政通大道交叉口东路段,与前方同向停驶等红灯的被害人崔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相撞,然后依次与前方停驶的被害人韩某1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被害人张某2驾驶的豫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被害人韩某2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郝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连环撞,直至车辆无法行驶被告人景为莉才清醒,造成六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害人韩某1受伤,被害人崔某和乘坐人其妻位某当场死亡的交通肇事。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崔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位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韩某1截瘫伴大便、小便失禁,已构成重伤一级。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景为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景为莉未作出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景为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当事人、车辆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及称重单,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证书,家庭情况证明及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肇事车保险单复印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报告书三份,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韩某1等人陈述,被告人景为莉的供述,(2016)豫0526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为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六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为莉当庭尚能认罪,但案发后经多次做工作不作任何赔偿。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为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胜勤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双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