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0殷正田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正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150号原审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正田,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殷正田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同日被该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6日被逮捕。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正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做出(2017)苏0706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殷正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殷正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正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上诉人殷正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正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驰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国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