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郎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郎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252号原告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北郭乡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94265595X法定代表人杜金平,经理。被告廊坊市郎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光明东道物产金属商厦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78221635P法定代表人李增花,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郎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