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盐城东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东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东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工业园鹏程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宪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裴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盐城东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东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68号裁决书],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吴 名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