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岑伟成与梁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伟成,梁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477号原告:岑伟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梁楚雄,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岑伟成诉被告梁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岑伟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伟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岑伟成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冯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