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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岑伟成与梁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伟成,梁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477号原告:岑伟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梁楚雄,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岑伟成诉被告梁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岑伟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伟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岑伟成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冯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