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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振初、潘云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振初,潘云香,李耀垣,李响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4296-2。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卢振初,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云香,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李耀垣,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响菊,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振初、潘云香、李耀垣、李响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振初、潘云香、李耀垣、李响菊偿还借款本金393461.52元及利息37132元、逾期利息10660.84元、复利3542.23元,及其他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卢振初所有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河住宅新区文明坊四路一巷13号、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河住宅新区广兴坊一路二巷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卢振初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河住宅新区文明坊四路一巷13号、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河住宅新区广兴坊一路二巷5号,上述房屋均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对其中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河住宅新区文明坊四路一巷13号房屋的30%产权份额诉保轮候查封,另本院已发函参与上述房屋处理得款的分配,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