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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成海、孙金娥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海,孙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98号申请执行人:韩成海,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孙金娥,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执行韩成海与孙金娥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孙金娥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和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以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知公安部门协助查找,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峰 更多数据: